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消防灭火药剂的有效期、报废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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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家经常纠结消防灭火药剂的有效期,我们说明如下:

七氟丙烷灭火剂,通过高压氮气加压贮存在容器内(外贮压式为自身饱和蒸气压),属于长期有效的灭火剂。在钢瓶定期检验时,需要对灭火剂的纯度进行测定,符合要求即可继续使用。

惰性气体灭火剂(IG541、IG100、IG55、IG01等)和二氧化碳灭火剂,其组成均为大气成分,属于长期有效的灭火剂。由于惰性气体灭火剂价格便宜,在钢瓶定期检验时,灭火剂没有再次利用的价值,一般都是直接排放,重新充装。

气溶胶灭火剂,气溶胶灭火剂的有效期限,一般为5至6年。到期必须更换,原来的灭火剂不能随便丢放,必须要进行无害化处理。

干粉灭火剂(含超细干粉灭火剂),目前没有明确的有效期要求,一般为5年至6年更换一次,或者经定期检验合格以后继续使用,非贮压式的干粉灭火装置,其产气装置必须定期更换(不同厂家要求不一样,通常5年左右)。

泡沫灭火剂(泡沫液),泡沫灭火剂应按标准要求的储存条件或生产厂提出的储存条件要求储存,应储存在通风、阴凉处、储存温度应低于45℃,且应高于其低使用温度。泡沫灭火剂的储存期、储存要求以及年检措施如下:泡沫液的储存期为:AFFF8,年;S,中,高倍泡沫液3年;P,P/AR,FP,FP/AR,AFFF/AR,S/AR,FFFP,FFFP/AR,灭火器用灭火剂2年。储存期内,产品的性能应符合标准的要求。其中,A类泡沫灭火剂。泡沫液的储存期为3年,储存期内,产品的性能应符合标准的要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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