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气体灭火系统的设计规范有哪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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气体灭火系统的设计规范有哪些要求?在气体灭火系统设计时应注意哪些。这里为大家分享气体灭火系统的一般设计规范要求。

(1)采用气体灭火系统保护的防火区,其灭火设计用量或惰化设计用量,应根据保护区内可燃物相应的灭火设计浓度或惰性化设计浓度经计算确定。

(2)有爆炸危害气体、液体类火灾的防护区,应采用惰性化设计浓度;无爆炸危险的气体、液体类火灾和固体类火灾的防护区,应采用灭火设计浓度。

集中可燃物共存或混合时,灭火设计浓度或惰性化设计浓度,应按其中的灭火设计浓度或惰性化设计浓度确定。

(3)两个或两个以上的防护区应采用组合分配系统时,一个组合分配系统所保护的防护区不应超过8个。

(4)组合分配系统的灭火剂存储量,应按存储量的保护区确定。灭火系统的灭火剂储量,应为保护区的灭火设计用量与存储容器内的灭火剂剩余量和管网内的灭火剂剩余量之和。

(5)灭火系统的存储装置72小时内不能重新充装恢复工作的,应按系统原储存量设置备用量。

(6)灭火系统的设计温度,采用20摄氏度。

(7)同一防护区,当设计两套或三套管网时,集流管可分别设置,系统启动装置共用。个管网上喷头流量均应按统一灭火设计浓度、统一喷放时间进行设计。

(8)喷头的保护高度和保护半径应符合下列规定:喷头的保护高度不宜大于6.5m。保护高度不应小于0.3m。喷头安装高度小于1.5m,保护半径不宜大于4.5m。

(9)喷头以贴近保护区顶面安装,据顶面的距离不宜大于0.5m。

(10)同一保护区的与之灭火系统装置多于1台时,必须能同时启动,动作响应时差不得大于2s。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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