高倍数泡沫灭火系统
一、全淹没系统
1、全淹没系统的防护区应为封闭或设置灭火所需的固定围挡的区域,且应符合下列规定:
(1)泡沫的围挡应为不然结构,且应在系统设计灭火时间内具备围挡泡沫的能力;
(2)在人员撤离的前提下,门、窗、等位于设计淹没深度以下的开口,应在泡沫喷放前或泡沫喷放的同时自动关闭;对于不能自动关闭的开口,全淹没系统应对其泡沫损失进行相应补偿;
(3)利用防护区外部空气发泡的封闭空间,应设置排气口,排气口的位置应避免燃烧产物或其他有害气体回流到高倍数泡沫发生器进气口;
(4)在泡沫淹没深度以下的墙上设置窗口时,宜在窗口部位设置网口基本尺寸不大于3.15mm的钢丝网或钢丝纱窗。
(5)排气口在灭火系统工作时应自动或手动开启,其排气速度不宜超过5m/s;
(6)防护区内应设置排水设施。
2、泡沫淹没深度的确定应符合下列规定:当用于扑救A类火灾时,泡沫淹没深度不影响高于保护对象高度的1.1倍,且应高于保护对象0.6m;当用于扑救B类火灾时,汽油、煤油、柴油或苯类火灾的泡沫淹没深度应高于起火部位2m,其他B类火灾的泡沫淹没深度应由试验确定
3、泡沫液和水的连续供给时间应符合下列规定:当用于扑救A类火灾时,不应小于25min;当用于扑救B类火灾时,不应小于15min。
4、A类火灾,其泡沫淹没体积的保持时间应符合下列规定:单独使用高倍数泡沫灭火系统时,应大于60min;与自动喷水灭火系统联合使用,应大于30min。
二、局部应用系统
1、当用于扑救A类火灾或B类火灾时,泡沫供给速率应符合系列规定:覆盖A类火灾保护对象高点的厚度不应小于0.6m;对于汽油、煤油、柴油或苯,覆盖起火部位的厚度不应小于2m;其他B类火灾的泡沫覆盖厚度应由试验确定;达到规定覆盖厚度的时间不应大于2min。
2、当用于扑救A类和B类火灾时,其泡沫和水水成膜的连续供给时间不应小于12min。
泡沫----水雨淋系统和闭式泡沫----水喷淋系统
一、泡沫----水喷淋系统泡沫混合液连续供给时间不应小于10min;泡沫混合液与水的连续供给时间之和不应小于60min。
二、闭式泡沫----水喷淋系统的供给强度不应小于6.5L/(min·m²)。
泡沫喷雾系统
1、泡沫喷雾系统保护非水溶性液体室内场所时,泡沫混合液或预混合液供给强度不应小于6.5L/(min·m²),连续供给时间不应小于10min。
2、泡沫喷雾系统应同时具备自动、手动和应急机械手动启动方式。在自动控制状态下,灭火系统的响应时间不应大于60。
泡沫液的选择
1、非水溶性甲乙丙类液体储罐低倍数泡沫液的选择,应符合下列规定:
(1)当采用液上喷射系统时,应选用蛋白、氟蛋白、成膜氟蛋白或水成膜泡沫液;
(2)当采用液下欧恩社系统时,应选用氟蛋白、成膜氟蛋白或水成膜泡沫液;
(3)当选用水成膜泡沫液时,其抗烧水平不应低于现行标准《泡沫灭火剂》规定的C级。
2、保护非水溶性液体的泡沫----水喷淋系统、泡沫枪系统、泡沫炮系统泡沫液的选择,应符合下列规定:
(1)当采用吸气型泡沫产生装置时,应选用蛋白、氟蛋白、水成膜或成膜氟蛋白泡沫液;
(2)当采用非吸水性喷射装置时,应选用水成膜或成膜氟蛋白泡沫液。
3、水溶性甲乙丙类液体和其他对普通泡沫有破坏作用的甲乙丙类液体,一级用一套系统同时保护水溶性和非水溶性甲乙丙类液体的,必须选用抗溶泡沫液。
4、中倍数泡沫灭火系统泡沫液的选择应符合下列规定:
(1)用于油罐的中倍数泡沫灭火剂应采用专用8%型氟蛋白泡沫液;
(2)除油罐外的其他场所,可选用中倍数泡沫液或高倍数泡沫液;
5、高倍数泡沫灭火系统利用热烟气发泡时,应采用耐温耐烟型高倍数泡沫液。
6、当采用海水作为系统水源时,必须选择适用于海水的泡沫液。
系统组件及设置要求
一、泡沫消防泵
泡沫消防泵应耐受不低于10min的空载运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