管廊支架工程实行终身责任制!
据3月31日陕西省十三届人大常委会第二十五次会议获悉,《西安市城市地下综合管廊条例》(以下简称《条例》)经表决通过,将于8月1日起正式实行。
《条例》从规划建设、运营管理、法律责任等方面进行了规范。《条例》规定,市住房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全市综合管廊建设、运营的监督管理,交通流量较大的城市主干道等三类区域应当优先建设综合管廊,综合管廊实行工程质量终身责任制,并规定了综合管廊运营单位的相关职责。
《条例》明确,市住房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全市综合管廊建设、运营的监督管理,区县住房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辖区内综合管廊建设、运营的监督管理。市、区县人民政府应当加强综合管廊建设资金的统筹,将建设资金和运营补助纳入财政预算;可以通过特许经营、投资补贴、贷款贴息等形式,推动社会资本参与综合管廊的建设和运营。
《条例》规定,城市新区、各类园区、成片开发区域的新建道路应根据综合管廊专项规划要求,同步建设综合管廊。老城区结合旧城更新、轨道交通建设、道路改造、河道治理、地下空间开发等,因地制宜,统筹安排综合管廊建设。三类区域应当优先建设综合管廊,包括:交通流量较大和管线密集的城市主干道、轨道交通、地下综合体等地段;城市高强度开发区域、重要公告空间、主要道路交叉口、道路与铁路或者河流的交叉处;道路宽度不适宜单独敷设多种管线的路段。
《条例》规定,综合管廊实行工程质量终身责任制。综合管廊建设单位应当在综合管廊地面构筑物的显著位置设置工程质量责任标牌,接受社会监督。综合管廊实行有偿使用制度。管线单位应当向综合管廊运营单位交纳入廊费和日常维护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