建设原则:
除按照消防法规须建立专职消防队的重点单位外,其他设有消防控制室的重点单位,以救早、灭小和“3分钟到场”扑救初起火灾为目标,依托单位志愿消防队伍
,配备必要的消防器材,建立重点单位微型消防站,积极开展防火巡查和初起火灾扑救等火灾防控工作。合用消防控制室的重点单位,可联合建立微型消防站。
建设原则来源:消防安全重点单位微型消防站建设标准(试行)。通过这看出是针对消防安全重点单位的。
笔者又查阅了各地方的标准要求,建立微型消防站不仅仅是消防安全重点单位了,也扩展到居民社区。但总结来说各地标准细化部分还是有很大差别的,所以大家还是需要根据当地的标准来实施。
下面笔者摘录天津、山东的《微型消防站建设标准》来举例说明。
天津:《微型消防站建设标准》2020年8月1日实施
4.1已投入使用的居民社区,应合理选址建设微型消防站,新建项目微型消防站的建设,应当与建设项目同步设计、建设、使用。
4.2除消防法律法规规定应建立专职消防队外的其他重点单位、火灾高危单位和全部的自然村落均应建立微型消防站,非重点单位宜建立微型消防站。
5.1人口在2000人(含)以上的自然村落、设置消控室的重点单位和居民社区,应建立一级微型消防站。同一建筑内多个重点单位或多个居民社区共用消防控制室的,应按照一级微型消防站的要求分别独立建站。
5.2人口在500人(含)以上2000人以下的自然村落、未设置消防控制室且员工人数在10人(含)以上的重点单位和未设置消防控制室的居民社区应建立二级微型消防站。
5.3人口在500人以下的自然村落和未设置消防控制室、员工人数在10人以下的重点单位,应建立三级微型消防站。
微型消防站分级标准
山东:《微型消防站建设标准》2016年8月16日印发
第五条微型消防站分为一级微型消防站、二级微型消防站和三级微型消防站。
第六条微型消防站按照下列要求建设:
(一)厂(场、园、院)区占地面积大于10万平方米并设有自动消防设施的社会单位,建筑面积大于10万平方米并设有自动消防设施的城市社区,应当建立一级微型消防站;
(二)厂(场、园、院)区占地面积大于3万平方米小于10万平方米并设有自动消防设施的社会单位,建筑面积大于3万平方米小于10万平方米并设有自动消防设施的城市社区,应当建立二级微型消防站;
(三)一、二项规定以外的消防安全重点单位、社区、行政村应当建立三级微型消防站。
一级、二级和三级不同级别的微型消防站建立要求当然有所区别,如设备器材配置、人员配置等都可能存在差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