泡沫灭火系统设计要求:
1、低倍数系统固定顶储罐
1)固定顶储罐的保护面积应按其横截面积确定。
2)非水溶性液体储罐液下或半液下喷射系统,其泡沫混合液供给强度不应小于5.0L/(min.㎡)、连续供给时间不应小于40min。
2、低倍数系统外浮顶储罐
1)钢制单盘式与双盘式外浮顶储罐的保护面积,应按罐壁与泡沫堰板间的环形面积确定。
2)非水溶性液体的泡沫混合液供给强度不应小于12.5L/(min.㎡),连续供给时间不应小于30min。
3、低倍数系统内浮顶储罐
1)钢制单盘式、双盘式与敞口隔舱式内浮顶储罐的保护面积,应按罐壁与泡沫堰板间的环形面积确定;其他内浮顶储罐应按固定储罐对待。
2)非水溶性液体的泡沫混合液供给强度不应小于12.5/(min.㎡);水溶性液体的泡沫混合液供给强度不应小于规范要求的1.5倍,泡沫混合液连续供给时间不应小于30min。
4、油罐中倍数泡沫灭火系统
1)丙类固定顶与内浮顶油罐,单罐容量小于10000m³的甲、乙类固定顶与内浮顶油罐,当选用中倍数泡沫灭火系统时,宜为固定式。
2)油罐中倍数泡沫灭火系统应采用液上喷射形式,且保护面积应按油罐的横截面积确定。
3)系统泡沫混合液供给强度不应小于4L/(min.㎡),连续供给时间不应小于30min。
1)对于全淹没系统,当用于扑救A类火灾时,泡沫液和水的连续供给时间不应小于25min;当用于扑救B类火灾时,泡沫液和水的连续供给时间不应小于15min。
2)对于局部应用系统,当用于扑救A类火灾和B类火灾时,其泡沫液和水的连续供给时间不应小于12min。
6、泡沫-水喷淋系统
1)泡沫混合液连续供给时间不应小于10min,泡沫混合液与水的连续供给时间之和不应小于60min。