GB51348-2019《民用建筑电气设计标准》13.3.8设有消防控制室的建筑物应设置消防电源监控系统,其设置应符合下列要求:
消防设备电源监控点宜设置在下列部位:
为重要消防设备如消防控制室、消防泵、消防电梯、防排烟风机、非集中控制型应急照明、防火卷帘门等供电的双电源切换开关的出线端。
问题:
按此款要求,非集中控制型应急照明是否由消防双电源切换后供电?若如此,则与GB 51309-2018《消防应急照明和疏散指示系统技术标准》第3.3.7条,3.3.8条规定的“非集中控制型系统中,应急照明配电箱或应急照明集中电源应由防火分区、同一防火分区的楼层、隧道区间、地铁站台和站厅的正常照明配电箱供电”矛盾,该如何执行?
回复:
建筑物设置区域报警控制器,但未设置消防控制室,此时设置应急照明控制器的意义不大,因应急照明控制器不宜安装在火灾现场(现场温度达到60~70℃控制器就不能正常工作),此时系统可采用非集中报警系统。火灾时,疏散照明灯由区报的外控接点应急点亮,区域报警控制器用消防电源供电,而疏散照明系统却采用非消防电源供电。相同的负荷等级,供电却不同。原则上,建筑物内有消防电源非集中控制型应急照明系统就用消防电源,无消防电源时,应急照明系统应由正常照明配电箱供电。实际上两本标准并无本质区别,只是《民标》深化了GB 51309-2018的相应规定。